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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这样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09 15:57
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这样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人户分离”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王某与徐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某位于海淀区的房子里。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协商无果,王某便向徐某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时,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民诉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