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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举证之三“提交证据的形式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20 10:26
     调查取证公司如何更好的举证之三“提交证据的形式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的胜负,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私人调查取证公司这样更好的举证之三“提交证据的形式要求”
     最新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第19条,对于制定证据的形式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这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对提交证据的形式进行了说明。
“提交证据应当是逐一分类、编号;而且要写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签章注明日期,并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 
     需要特别注意实践中常见的三个问题:一是,提交证据的数量不够;二是,证据册没有页码;三是,不写提交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为了避免提交证据日期与举证期限的“关门”撞期,讨巧不填提交证据的日期。《民事证据规定》出台后,这一乱象可能会有所改善。